十干化合之義,前篇既明之矣,然而亦有合而不合者,何也?
蓋隔于有所間也。譬如人彼此相好,而有人從中間之,則交必不能成。
如甲與己合,而甲己中間以庚間隔之,則甲豈能越克我之庚而合己?以乙間之,則己豈能越克我之乙以合甲?
此制于勢也,合而不敢合也,有若無也。
又如隔位太遠(yuǎn),如甲在年干,己在時(shí)上,心雖相契,地則相遠(yuǎn);如人天南地北,不能相合一般。
然于有所制而不敢合者,亦稍有差。合而不能合也,半合也,其為禍福得十之二三而已。
又有合而無傷于合者,何也?
如甲生寅卯,月時(shí)兩透辛官,以年丙合月辛,是為合一留一,官星反清。
甲逢月刃,庚辛并透,丙與辛合,是為合官留煞,而煞刃依然成格,皆無傷于合。
又有合而不以合論者,何也?
本身之合也。
蓋五陽逢財(cái),五陰逢官,俱是作合,惟是本身
十干合之,不為合去。
假如乙用庚官,日干之乙與庚作合,是我之官自我合之,何為合去!
若庚在年上,乙在月上,則月乙先去合庚,而日干乙反不能合,是為合去也。
又如女以官為夫,丁日逢壬,是我之夫,是我合之,正如夫妻相親,其情愈蜜。
惟壬在月上,而年丁合之,日干之丁,反不能合,是以己之夫星,被姊妹合去,夫星透而不透矣。
然又有爭合妒合之說,何也?
如兩辛合丙,兩丁合壬之類,一夫不娶二妻,一女不配二夫,所以有爭合妒合之說。
然到底終有合意,但情不專耳。
若以兩合一而隔位,則全無爭妒。
如庚午乙酉甲子乙亥,兩乙合庚,甲日隔之,此高太尉命。仍作合煞留官,無減福也。
今人不知命理,動以本身之合,妄論得失。
更有可笑者,
書云,合官非為貴取。本是至論。
而或以本身之合為合,甚或以他支之合為合。如辰與酉合、卯與戌合之類,皆作合官。
一謬至此,子平之傳掃地矣。